(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实践是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重要的教学环节,为提高专业实践训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培养及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培养学院要高度重视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教学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专业实践进行全过程管理。同时积极主动与相关单位企业建立校外实践基地,为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教学提供长效稳定的条件保障。
第三条 专业实践严格执行全国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通过后方可申请毕业资格审核和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院负责统筹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工作,对各培养学院实践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包括实践基地建设规划、校外导师的聘任管理、专业实践教学大纲的组织制定与实施、实践教学过程的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 各培养学院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学院领导总体负责所属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工作,包括与本单位对口实践基地的建设、实践大纲的组织制定与实施、专业实践安排、实践过程的管理等。
第六条 专业实践采取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学位论文工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行校内和实践基地双导师或导师小组联合指导制。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七条 各培养学院与实践基地协商,统筹各实践基地的规模需求、专业需求等因素,制订专业实践实施方案,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 研究生应制订实践计划,在“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系统 ”中提交,经指导教师审核后,交培养学院存档。
第九条 研究生在进入实践单位之前须与培养学院、实践单位、校内导师签订《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协议书》(简称“ 四方协议书”)。
第十条 各培养学院负责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实践安全、相关规章制度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教育,为外出实践的研究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学校导师(或导师小组)应加强对研究生专业实践的指导,每周至少联系一次,且与校外导师保持沟通和联系,学校和实践基地导师及时研讨并解决研究生实践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 各培养学院需定期监督检查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实践基地联络人应对研究生进行跟踪管理,了解和掌握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情况和思想动态,并及时发现、报告和解决研究生生活、工作和学习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 研究生实践期间应遵守实践基地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实践基地单位的作息时间和假期安排。实践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实践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研究生实践期间按要求完成专业实践的任务,填写实践手册,分阶段提交到“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系统”,校内导师进行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实践基地完成实践任务后,经实践基地同意后回培养学院报到,并提交专业实践材料于培养学院存档。
第四章 实践考核
第十六条 培养学院应坚持客观公正、重视实践效果、兼顾专业学位类别或专业领域(专业方向)特点等基本原则,并认真组织和落实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通过,方可获得学分;考核不通过者,须重修专业实践。研究生在专业实践中发生违反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等学术不端情形的,考核结果一律为“不通过”。
第五章 质量保障
第十八条 研究生院督导及学校督导将不定期对各培养学院
专业实践的组织实施、过程管理进行抽检。
第十九条 各培养学院应积极开展理论与实践教学研究,改革创新实践教学模式,提高实践类课程教学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