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办法

来源:规章制度 2017/10/17

一、按学校《仪器设备和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的处理办法》规定:凡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在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均实施经济赔偿。

二、责任事故

1、因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而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及原材料的浪费;

2、学生不听从指导教师的指导而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及原材料的浪费;

3、指导教师指导错误而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及原材料的浪费;

4、按要求应有防盗措施但没有安装而造成的损失;

5、领、借用的工具、器材因没有妥善保管而造成的损失;

6、因工作失职而造成的损失及其他一切责任事故。

三、赔偿办法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应按学校《仪器设备和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技术鉴定,分清事故责任,进行经济赔偿。

四、事故处理办法

1、发生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应立即到保卫处报案。由职能部门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进行专案处理。

2、赔偿审理权限:

财产损失在200元以下的由实验室主任审批;

财产损失在200〜500元的由分院(系、部)审批;

财产损失在500〜3000元的由分院(系、部)提出处理意见,职能部门审批;

财产损失在3000元以上的由分院(系、部)会同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院长或院长办公室审批。

分级审批权限按上述规定执行,处理结果均须报职能部门备案。

3、赔偿金额确定后,可根据该人的经济状况决定一次或分期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