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工师字[2006]9号
科研成果是全校师生辛勤劳动的结晶,是学校建设发展中的宝贵财富。为调动全校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促进科学研究向高层次、高质量、高水平方向发展,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一 总则
1、科研成果专项奖励设有论文奖励、学术著作奖励、科研获奖奖励、专利奖励、艺术作品奖励等。 2、凡我校师生为研究者(作者)且研究(作者)单位署名为“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的科研成果,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均给予奖励;研究者没有署名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的科研成果,不予奖励。 3、合作成果如为第二署名单位、负责人、作者、受奖人享受1/3奖励标准,第三享受1/5奖励标准,第四至第十享受1/10奖励标准,其以后不予奖励。
4、各部门每年年终以单位形式上报科研成果,须将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原件和A4纸复印件交科研处审核,科研处认定后,定期出据科研奖励发放表,获奖者到财务处领取科研奖金。 5、同一科研成果按最高奖励计,不重复奖励。
二 学术论文奖励
1、在《Nature》(英)或《Science》(美)两种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作者5万元。
2、在《科学通报》《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3、在四大检索系统收录的论文:SCI(科学引文索引)每篇论文奖励0.6万元,EI(工程索引)每篇论文奖励0.4万元、ISTP(科学技术会议索引)、ISR(科学评论索引)每篇论文奖励0.2万元。被SCI、EI、ISTP收录的学术论文均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检索目录为准,所有论文均需提供完整的复印件。
4、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只奖励第一作者0.05万元。
三 出版专著(教材)奖励
1、获教育部优秀图书奖的学术专著0.5万元/部,由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和中华书局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0.4万元/部。
2、被教育部推荐使用的教材0.4万元/部。
四 获奖的科研成果奖励
1、荣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由学校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荣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一等奖9万元/项;二等奖6万元/项。
3、荣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8万元/项,一等奖5万元/项,二等奖2万元/项。
4、获得省部级的科技进步奖、教育部优秀社科成果奖、科技成果奖,一等奖5万元/项,二等奖2万元/项,三等奖1万元/项。
5、荣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奖、国家优秀社科成果奖,一等奖1万元/项,二等奖0.8万元/项,三等奖0.5万元/项。
6、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1万元/项,一等奖0.5万元/项,二等奖0.3万元/项,三等奖0.2万元/项。
7、获省优秀社科成果奖,一等奖0.5万元/项,二等奖0.3万元/项,三等奖0.1万元/项。
五 专利及软科学研究奖励
1、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者分别奖励0.3万元、0.1万元、0.05万元。 2、软科学研究成果,视其被何级政府采纳,带来的经济与社会效益,给予一定奖励。
六 艺术作品奖励
由中国艺术家协会、中国书画家协会等国家级协会的全国性评奖,能代表本领域全国水平的艺术作品,根据获奖情况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1万元。
七 附则
1、翻译出版的学术译著或译文相应减半给予科研奖励。
2、凡刊登在各级学术刊物上的书评、论文摘要、研究通讯或与本专业无关的学术论文等,不予发放科研奖励。
3、以上奖励均为税前奖。凡涉及科研成果级别认定有争议之处和未尽事项,由校学术委员会委托专家评审组仲裁决定。
八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解释权属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