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来源:管理制度 2021/10/20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公正、公平、公开,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9〕10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 元,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财务处负责人和各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专家学者、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全面领导和组织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和评审领导小组合并设立。

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各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组织学院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机构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申报、评审、公示、上报及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

二年级及以上本专科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

1.评选学年学习成绩校内专业排名位于前10%(含10%)且获得两次校级一等及以上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校内专业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第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评审工作流程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名额分配:学生工作部(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及资金预算,以各学院在校学生数为基数,本着适当向一流专业倾斜的原则,提出名额分配建议,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名额下达给各学院;

(二)学生申请:各学院根据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三)学院评审:各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后,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并报本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审定后,在本院范围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报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校审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上报的推荐名单进行评审,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形成评审报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学校于每年12 月31 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