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员教育
(一)党员教育的基本内容
1、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教育;
2、党风廉政建设和法律法规教育;
3、形势任务和权利义务教育;
4、科学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教育。
(二)党员教育的基本方法
1、党课教育。按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定期组织党员上党课,可采取上大课、座谈研讨、现场参观、电化教育等多种形式,丰富党课内容。
2、典型示范。通过总结具有突出事迹的先进典型,以此进行宣传、教育、鼓励、引导,带领广大党员共同进步,使他们学有榜样,赶有目标。
二、党员管理
党支部要准确及时地掌握党员的基本情况。党员的基本情况一般分为自然情况和动态情况。自然情况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入党时间、文化程度、岗位职务、奖惩情况、主要经历等;动态情况包括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
(一)党籍管理
1、申请入党的同志在批准为预备党员的那一天,就取得了党籍。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劝退出党、除名、自行脱党、自动退党、不予登记、开除党籍即失去了党籍。
2、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3、追认共产党员,须由所在单位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上级党组织审查,经省一级党委批准。追认党员不需要预备期。
4、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党支部应对其进行教育,并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劝党员退党,应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劝而不退的,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5、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6、党员要求退党,应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7、违纪、受刑事处罚、自杀、出国出境等党员的党籍,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纪律处分
1、党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
2、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受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3、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4、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党支部必须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作出的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三)组织关系接转
1、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招工以及其它原因,需从一个单位(或地区)到另一个单位(或地区),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党员调转后不办理组织关系的,调入单位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
2、党支部调入党员组织关系,必须持上一级的组织关系介绍信方可接收。调出党员组织关系,必须将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往上级党组织,由上级党组织办理调出手续。预备党员办理组织关系要携带预备党员所有的材料。材料必须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密封。
3、离、退休(含内部退养、居家休息)党员的组织关系,应转往其所在街道(社区)。
4、在办理组织关系的过程中,要向党员说明组织关系接转的程序,并督促党员及时接转组织关系。党组织关系转出未落前,对党员的管理工作仍由原所在党组织负责。
(四)党内统计工作
党支部要系统、准确地了解党员和党组织基本状况,以及党员的变动情况,确保《2005(v2.0)系统》软件录入数据的准确性,基层单位组织员负责系统数据的维护和更新,每季度末上报一次数据压缩包,以便为党内统计工作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