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良好的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强化学术信誉,监督并惩处各类学术失范行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学术环境,确保学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等,应当按照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
(二)对本人或他人的成果介绍和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 、准确的原则,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
(三)保证科研数据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编造 、篡改原始数据。公开研究成果、数据统计等应当实事求是,完整准确;
(四)保证科研数据涉及者的合法权益,收集和使用人类受试者可辨别的私人信息,应当征得本人或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收集和使用其他专有信息和受版权保护信息时,应当取得必要的授权或许可;
(五)学术研究成果应按对成果的实际贡献程度实事求是署名;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征得合作者的同意、并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人应当对本人作出贡献的部分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应当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六)在学期间以“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名义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其他成果,投寄或申报前均应经过导师审核同意;
(七)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八)自觉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研究生在学术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或研究成果。将他人学术观点、研究思想、研究方法或研究成果作为自己的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虽注明出处,但所引用的内容已经构成自己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将外文成果的全部或部分进行翻译、改写,作为自己的成果;
(二)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或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不当署名。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四)重复发表。未按规定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
(五)买卖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撰写论文;
(六)妨碍学术评定。采取伪造或涂改的手段制作推荐信、鉴定意见、评阅意见、成绩单等能证明个人学术情况的材料;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并影响学业成绩与各项奖励的评定,干预学位论文评阅或答辩等;
(七)违反保密规定。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或保密协议,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八)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设施和文献资料;
(九)学术界公认或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调查和认定等工作。
第六条 有关研究生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经学校学术委员会确认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经查实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对于情节轻微的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或取消相关奖项等学业处理;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理。
第八条 研究生毕业后若发现在校期间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将根据相关规定,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研究,撤销所授予的相应学位。
第九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研究生院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