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秉承“笃学、敬业、求是、创新”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学校实施研究生管理,应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
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研究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 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研究生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研究生新生因创业、疾病、不可抗力等因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正式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1—2年。
新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前3个月内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要求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研究生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校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学分)的评定,考试的方式及时间,免修、缓考、补考和重修等具体要求,参见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所修课程、应修学分数等事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相关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 由研究生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依据各学科的教育教学计划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七条 学校为研究生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学校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并存档。研究生退学后2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学校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符合培养方案要求的可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
能按时参加的,须事先请假,经导师批准,学院备案。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为研究生开展诚信教育, 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依据学校学位授予等相关规定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转学与变更导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如果由于学科调整、合并、撤销等原因,无法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转专业。但仅限于在同一级学科范围内调整。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以定向就业、委托培养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且经所在学校同意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按相关程序办理。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更换导师。因导师出国、退休、离职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必须更换导师的,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同意,并且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研究生休学时间按学年计算。期满后仍需要继续休学的,须在期满之前10个工作日提出继续休学的申请,再次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两年,休学累计满二年仍不能复学的,应退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休学:
(一)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或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应休学治疗的;
(二)学期内累计请假时间超过1个月的;
(三)在学期间生育的;
(四)经学校认定同意休学创业的;
(五)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研究生休学需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定向就业(含特殊政策录取)的研究生还需所在单位或定向单位签署意见,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要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 休学研究生应办理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研究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须在期满2周前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校手续。
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复)学资格。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应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 2 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凡因上述原因对研究生做退学处理,须由研究生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提前告知学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材料,并开展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院签署意见并提出书面报告上报学校,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在批准退学的文件送达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退学研究生发给退学证明或写实性学习证明。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应在基本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未能在基本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2年学制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3年学制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学校准予毕业并在研究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培养环节和学位论文,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但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可在结业后1年内(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申请重新毕业论文答辩1次,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照发证日期填写。如仍不通过答辩者,不得再次申请答辩。对退学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按学校要求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要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完善研究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为研究生
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校管理中发挥作用。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研究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研究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要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条 研究生应遵守学校关于研究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学校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荣誉奖励等方式对研究生进行奖励和资助。
第五十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作出处分的研究生,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研究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理由、依据、期限;
(四)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 学校给予研究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研究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研究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七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要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交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 以留置方式送达; 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八条 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研究生院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研究生处分的期限为6到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研究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1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研究生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研究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提起的申诉。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研究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必要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六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研究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研究生知道或者应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六条 研究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