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来源:规章制度 2017/10/17

第一条为规范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行为;加强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提高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利用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由各分院(系、部)负责采购、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各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责任制,对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计划、保管、领用、回收等都要有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库手续齐全,账卡记录清楚,定期核对检查,保持账、物相符。

第四条各部门要经常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严禁假公济私、铺张浪费,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人员,应该表扬与奖励;对工作不负责或违章失职人员,予以批评或处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为教学、科研等各方面所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

实验材料:凡一次使用后即消耗后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原材料、燃料、气体、试剂、元件、零配件等。

低值易耗品: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工具、量具、玻璃器皿等。

第六条各部门应根据教学工作任务及实际消耗,分类编制购置计划,并于每学期期初(开学第一周)报实验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申请计划,经实验室主任和分院(系、部)主任同意后,上报教务处审核。

第七条物品入库前,各部门必须由专人负责组织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对贵重物品应指派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协助保管人员检查验收。验收中发现问题时,及时报告订购部门或具体负责订购人员,以便及时办理退货、换货或索赔。

第八条物品的具体使用单位不设库房,对常用和专用物品要限量备用,妥善保管,定期清查,经常保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九条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品必须聘任责任心强,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进行专门管理。并制定严格的库房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经常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劳动保护和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条在用低值品应有具体人员负责保管,借出的应按时催还。由于责任事故造成物品损坏或丢失,按规定赔偿。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