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

来源:规章制度 2019/04/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师生员工切身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实验场所。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方针。学校所有实验室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校、院、实验室(中心)三级管理。

第五条学校设立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教学副校长担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国有资产处、保卫处、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监督、指导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以及协调解决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教务处是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下设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

贯彻落实国家和吉林省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监督检查与安全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各实验室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督促指导学校各实验室做好特种技术设备的安全管理;协助保卫部做好实验室日常安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协助做好实验室环境保护及实验废弃物处置工作。

第七条分院主要负责人是各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院长是各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直接责任人。各单位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设置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

制定、完善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体系;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对新建实验室或新增科研实验项目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评估;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执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与评估,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要求,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实验室(中心)负责人或科研项目组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中心(实验室)的技术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有:依据本实验室(中心)特点和实验项目性质制订、完善实验操作规程;做好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做好安全信息数据上报工作。

第九条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均需通过相应的技术安全教育和考核;进入实验室后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并配合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指导教师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与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剧毒、易燃易爆、易制毒、易制爆等化学品。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

第十一条生物安全管理。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等。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第十二条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主要涉及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物质,实验用剧毒物品(药品)残留物等。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时交送相应的收集点;要规范实验废弃物处置管理,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

(一)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沙、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二)需要特殊实验环境的实验室,必须在特定环境下进行实验,需要使用有毒物品,气瓶,易燃易爆物等实验器材或化学试剂的实验室,必须在保证实验安全前提下才能开展实验。

(三)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并设计、施工,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建设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有关管理部门备案,许可后方能建设。

第四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与检查

第十四条实验室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引导师生员工牢固树立“我懂安全、我要安全、我保安全”的思想意识;提高师生员工自我保护和应对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减少和控制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第十五条学校结合新生入学教育和新进教职工职业培训,对新生和新进教职工开展实验室安全主题教育;负责安全教育工作的指导与检查。

第十六条分院作为实验室安全教育主体,应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计划,制定本单位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验室具体安全要求,开展对本院师生员工和其他进入实验室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以及预防教育等,制定教育计划,设置教育课程,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校、分院、实验室(中心)三级管理的要求,逐级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各分院应定期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进行自查,并配合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形成校-院-室三级联动的安全监管体制。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八 条实验室发生技术安全事故,分院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教务处、保卫处,重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十九条发生较严重事故时,学校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向学校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学校有关部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