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科研业绩考核及奖励绩效发放办法

来源:科研管理 2017/05/02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师科研工作考核评价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科研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学校整体科研水平,依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吉林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实施绩效工资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吉教人字﹝2015﹞19号)、《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规范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院党政联字﹝2016﹞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我校教职工科研业绩奖励绩效档次及标准见表1。

表1

第四条计入科研业绩考核的内容包括:科研项目(含非政府项目)、学术论文、学术著作(教材)、专利、科研成果获奖、科技成果转化等。

第五条科研业绩考核条件。

(一)一档

三年考核周期内,累计到账科研项目经费80万元以上(含非政府项目),并满足表2所列条件之二:

表2

(二)二档

三年考核周期内,累计到账科研项目经费50万元以上(含非政府项目),并满足表3所列条件之二:

表3

(三)三档

三年考核周期内,累计到账科研项目经费30万元以上(含非政府项目),并满足表4所列条件之二:

表4

(四)四档

三年考核周期内,累计到账科研项目经费15万元以上(含非政府项目),并满足表5所列条件之二:

表5

(5)科研奖励是指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奖励,以奖励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

(6)考核条件中的业绩核定如出现异议,由学校组织认定。

第八条我校教职工科研业绩奖励绩效按照“三年一周期,一年一滚动,当年即兑现”的原则进行考核与发放。根据三年考核周期的总体考核结果,发放当年度科研奖励绩效。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业绩考核及津贴发放办法(试行)》(吉工师字﹝2014﹞4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