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来源:管理制度 2021/10/20

为了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专业知识,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形成良好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吉教计字[2000]84号文件《关于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有关经费开支标准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范围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

二、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法纪,维护社会公德,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积极向上。

2.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学校,热爱班集体,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

4. 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科技学术活动、社会实践和校风学风、校院(系)文化建设与体育活动。

5.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

(1)学期内受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2)学期内早操早读出勤率未达标被通报批评者;

(3)在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4)因成绩不合格而留、降级不满一学年者;

(5)学期内缺考、缓考或有一科成绩不及格者;

(6)德育考评在班级排名后1/3;

(7)学年内未予注册者。

三、评定等级和比例

学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按年级专业学生人数的5%评定,奖金标准为1000元/生/学期;二等奖学金按年级专业学生人数10%评定,奖金标准为750元/生/学期;三等奖学金按年级专业学生人数20%评定,奖金标准为400元/生/学期。

四、评定标准

1.德育方面:德育考评成绩应达到80分以上。(德育考评参见学生手册《大学生德育实践考评办法》)

2.智育方面:学年内各门考试课和考查课成绩优异,大学外语、公共计算机课程应通过学校规定的相应级别考试。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平均成绩不得低于85分,考试课单科成绩不得低于80分,考查课成绩达到良以上,选修课成绩不得低于75分;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平均成绩不得低于80分,考试课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5分,考查课成绩达到良以上,选修课成绩不得低于70分;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平均成绩不得低于75分,考试课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0分,考查课成绩达到中以上,选修课成绩不得低于60分。

计算平均成绩时,考查课成绩优秀按95分计算,良好按85分计算,中等按75分计算,及格按65分计算,不及格按0分计算。

3.体育方面:学年内身体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规定标准,早操和课外体育锻炼活动出勤率达到应出勤率的90%以上。

五、评定原则和办法

1.各分院的奖学金评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按评定条件全面衡量,坚持标准,突出实绩,综合评定。

2.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各分院的评定工作要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完成。

3.评定奖学金要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按学习成绩平均分排名先后上报(按比例)。如学习成绩相同,则对获省(市)级以上各类荣誉称号、获校级各类荣誉称号、获各项学科竞赛和科技创作校级以上奖励、担任校(院、班级)学生干部或学术论文(作品)发表者以及德育考评名次排前者优先考虑。

4.符合奖学金条件的学生须填写奖学金登记表,分院严格审核、公示后,由分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审核无误后向全校张榜公布。奖学金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5.学生工作处、财务处负责对奖学金的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奖学金由财务处直接划拨到学生个人帐户。

六、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自动废止。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